关于严禁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 行驶和停放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及停放(停放在政府有关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的除外)。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和市政设施完好,从2017年3月20日开始,市公安交警部门将加强对机动车辆在本级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的违法行为的查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造成人行道及市政设施损坏的,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车主的赔偿责任。
特此通告。
茂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茂名市公安交警支队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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