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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总投资额为50.5万元的年规模屠宰3万头生猪项目。
2、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总磷和氨氮含量分别为1.42×103mg/L、13.1mg/L和45.2mg/L,均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处罚内容
1、对你公司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总投资额为50.5万元的年规模屠宰3万头生猪项目”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零捌佰伍拾柒元伍角罚款(¥10857.50元)。
2、对你公司实施“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总磷和氨氮含量均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拾万元罚款(¥300000.00元)。以上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叁拾壹万零捌佰伍拾柒元伍角(¥310857.50元)。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来源:信用中国广东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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