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花都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强化协作,经连续奋战、缜密侦查,快速侦破两宗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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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2018年6月27日凌晨,交警大队接报在S118线花都区风神大道鸭湖村河堤路路段,发生一起小轿车与自行车碰撞造成骑自行车者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弃车逃离现场。鉴于案件情节较为严重,交警大队立即启动逃逸案件侦查预案,成立由事故中队与侦查中队侦办民警组成的专案小组,第一时间到肇事现场开展细致的勘查,以肇事现场为中心进行大范围走访排查和寻找目击证人。同时,民警全力查找肇事车辆湘D98**Y号小轿车的详细信息。
经办案民警加班加点、连续作战,初步确定肇事车辆车主为王某华,肇事司机王某洋与肇事车辆车主为父子关系。办案民警马上致电车主王某华进行强大的政策攻心,督促其通知王某洋投案自首。在强大的压力下,肇事司机王某洋于当日19时到事故中队投案自首,其对其驾车致人死亡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肇事司机王某洋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被处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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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
2018年7月9日4时许,交警大队接报在106国道花山镇富华路路口,发生一起小型面包车撞倒保洁员后逃逸,致保洁员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接报后,交警大队高度重视,大队领导赶赴现场进行前期处置,同时,立即启动逃逸案件侦查预案,由事故中队和侦查中队联合组成调查组。
一方面,调查组通过现场的仔细勘察,初步确定了肇事车辆的颜色、车型和逃跑的方向。
另一方面,在刑警大队的协助下,调查组调取了大量肇事周边的视频监控进行分析研判,寻找车辆线索,终于在事故发生18小时后锁定粤SE6**2号牌小型面包车为嫌疑车辆,并发现嫌疑人曾某已经逃至从化藏匿。
事不宜迟,调查组又马上赶赴从化将嫌疑人曾某抓获,并在附近修车厂查获粤SE6**2号牌的肇事车辆。在充分的证据面前,嫌疑人曾某对自己撞人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交警大队以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对曾某作出刑事拘留的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的侦办中。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拨打110及120。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吊销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6条,终生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