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茂名滨海公安)2018年6月24日,滨海新区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博贺龙山海域有很多渔船在休渔期非法捕捞。接报后,滨海新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马上抽调治安大队、刑侦大队、法制大队、龙山派出所、爵山派出所精干力量成立侦查小组,并于6月25日早上7时开展联合行动,在博贺镇新沟村委会海域成功抓获正在非法捕捞的5船8人。
经讯问,该8名犯罪嫌疑人对其在休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供认不讳。当晚,该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处以刑事拘留。
相关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适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相关案例
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淮安20名“渔民”被告人被集中宣判
每年三月至五月,是苏北灌溉总渠二河段的禁渔期,然而因为利益驱使,这里依然有很多人选择在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6月11日上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依法对11起非法捕捞案件的20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
据了解,此次集中宣判的11起案件20名被告人均为在今年禁渔期,使用下地笼网等方式在二河段禁渔区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渔民。检察机关认为,20名被告人明知禁渔期却依然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对禁渔区水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破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以该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最终,法庭依法对20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姚伟告诉记者:“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判处管制三个月 ;被告人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判处拘役一个月 ,缓刑两个月; 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
判决中除了对各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判处拘役、管制等刑罚外,法官还判决要求他们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用于对被破坏水生态环境的修复。(案例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李井文 编辑/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