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茂名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2018年修订稿)》公众意见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我局于2016年11月22日向社会公布《茂名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依法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工作。
现根据我市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和近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风险评估结果,我局于2018年6月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拟将土榨花生油和米酒等食品纳入《禁止目录》,不再新增花生油和酒类小作坊,对目前获证小作坊只减不增,详见《茂名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2018年修订稿)》
(附件1)。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填写《修改意见反馈表》(附件2),于2018年7月9日前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我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附件:1.《茂名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2018年修订稿)》附件1:茂名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2018年修订稿).xls
2.修改意见反馈表附件2:修改意见反馈表.doc
茂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茂名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2018年修订稿)
(来源:茂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