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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三)删去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护措施“三同时”存在261项问题,这50家企业限时整改,请对照自查!
因未按规定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等 被安监局处罚 29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1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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