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请客煮穿山甲吃 真的吗? 热/点/回/放 谁请客 请了谁 近日,一则反映2015年7月15日“广西官员请吃穿山甲”的微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而关于微博博主的身份,也传出了不同说法。 在网友转发的截图中,名为@Ah_cal的博主曾于2015年7月15日发微博称,自己在广西考察期间,在当地“李局长”、“黄书记”的邀请下,在其办公室吃了煮穿山甲。随后,博主形容了自己的体验:“第一次吃,口感味道很好,已经深深的爱上这野味!” 旧信息 新爆点 有媒体采访了最早发现晒照微博的网友,这名网友表示,自己是5日在关注一条有关穿山甲案的微博时偶然看到的。 这位网友表示,自己喜欢看评论,无意间看到一个图片,就是这条2015年发布的吃穿山甲的微博,由于自己很愤怒,随后就找到并转发了这一微博并@林业局、博物、果壳网等,被果壳网转发后,众多网友就也开始关注这件事,随后刷爆网络。(央广) 日前,一则香港企业家广西考察吃穿山甲的网帖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名为“Ah_cal”的微博博主于2015年7月15日发微博称“李局长黄书记在办公室煮穿山甲请他们吃”。 随后有网友爆料称,微博配图中的“黄书记”为广西投促局党组书记黄文标。 2月7日,黄文标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电话采访时对此进行了否认,“照片中的人明显和我不像嘛,当时我人在新加坡”。 疑问1 时间 投资活动举办时 黄文标尚未报到 广西投促局介绍,2015年7月8日到10日,该局确实在南宁承办了“投资广西·走向东盟——2015年香港企业广西行”活动,参加活动的香港企业考察团200余人于7月8日晚抵达南宁,9日上午举行“投资广西·走向东盟——2015年香港企业广西行广西商机说明会”,下午按照工商科技、金融服务、文化旅游3个专业板块,开展投资合作项目现场对接洽谈,但活动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广西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开展。 广西投促局还表示,该局自2004年成立以来,到2015年7月15日前没有李姓或黄姓领导班子成员,现任局党组书记黄文标于2015年7月6日至7月17日在新加坡培训学习,2015年7月21日被任命,8月10日才到该局报到任职。 疑问2 人物 合影中“没有该局人员” “从无姓李姓黄的领导” 《广西日报》客户端也刊登报道称“对博文中所配图片,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进行了仔细辨认,合影照片中的用餐人员,没有该局任何领导或工作人员”。 据央广中国之声报道,昨天下午,广西投资促进局一位负责宣传工作的黎姓处长表示,“那个微博提到了李局长、黄书记请到办公楼煮穿山甲吃,我们就认真辨认了里面合影的用餐人员的照片,里面没有任何一个人是广西投资促进局领导或工作人员。另外我们局是2004年成立的,从2004年成立到2015年7月20日,局里面从来没有任何一个局领导班子成员姓李或者姓黄。” 对于《广西日报》的报道,黄文标表示认可,“省级党报报道的官方回应,肯定是经过了调查,才会发布的,官方不经调查是不会随便发布的”。 据央广报道,前述黎姓处长还表示,广西投资促引进局已开始进行了认真核查,“从前天晚上开始网上传微博截图,昨天我们局看到网上的情况后局领导非常重视,就开了个会,非常认真地组织核查。” 一问 违法? 国家林业局发声: 如若经查后事情属实 食用者将担法律责任 《广西日报》客户端报道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目前已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此事开展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国家林业局也在微博中回应此事——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饱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若经查后事情属实,那么食用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问 违纪? 有案例可查: 公务接待禁野保动物 食用穿山甲遭“警告” 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根据规定,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2014年5月30日,浙江在线报道了台州仙居县公安局纪委书记王小洲因吃穿山甲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事。 经仙居县纪委调查,2013年12月1日,该县公安局纪委书记王小洲受朋友之托接待客人,委托他人预订中餐并安排菜单。同日中午,王小洲一行在预订的饭店用餐,菜品中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共消费人民币7810元。2014年5月8日,王小洲替朋友向饭店支付了餐费。 仙居县纪委认为,王小洲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替其朋友接待客人时,食用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依据规定,决定给予王小洲党内警告处分。 成都商报记者 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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