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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七径镇一名妇女将镇政府告上法庭,还告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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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9 07:30:2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女子陈某离婚后未将其户籍迁出,其所在村经济合作社拒绝将征地补偿款分配给她。陈某向镇政府申请要求确认其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却未得到处理或答复。

        近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前往该市电白区巡回审判一件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电白区司法局组织该区21个镇(街道)、41个机关单位共1200名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到庭或观看网络直播的方式旁听了该次庭审。



宣判现场图片

        据了解,陈某结婚后,于2008年4月将其户籍迁移至七迳镇某村。2015年3月,陈某离婚后未将户籍迁出,且一直在该村居住生活。2016年5月,该村的土地被征用,该村经济合作社在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时拒绝分配给陈某。陈某于2019年10月向七迳镇政府邮寄提交申请书,要求确认其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福利待遇。

       七迳镇政府收到申请后,没有作出处理或答复。陈某认为七迳镇政府对其提出的申请没有履行法定职责,遂向茂名茂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七迳镇政府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因集体收益分配引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具有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针对陈某提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申请,该镇政府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果陈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条件的,应予受理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但该镇政府在收到陈某的申请后没有作出处理或者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据此,茂南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七迳镇政府对陈某要求确认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茂南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如果村集体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村离婚妇女的正当权益,村民有权请求基层政府予以监督、处理。基层政府是否履行其法定职责,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及公共利益的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为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提供司法救济途径。”(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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