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日,阿华入职广东A公司。2019年3月4日,他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公司索赔超54万元经济补偿,调解不成后,后阿华将A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从佛山法院获悉,最终法院判定A公司支付阿华48万元。 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 2008年3月1日,阿华入职广东A公司,任职营销部副经理。2019年3月4日,阿华向A公司发出一份通知书。 “由于公司拖欠本人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的劳动报酬、超期2个月仍未与本人续签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变相解雇本人。因此,本人现主动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你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向本人支付经济补偿以及拖欠的工资提成。” 2019年3月5日,A公司收到这封通知书。 仲裁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阿华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业务提成工资合计543724.28元,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2019年5月9日,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1)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3月1日解除;(2)驳回阿华要求A公司支付业务提成、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那么,阿华和公司之间存在什么经济纠纷?收到仲裁裁决书后,阿华表示不服,于是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业务提成工资合计543724.28元。 该公司称,这些款项属于业务拓展费用,并不属于阿华的业务提成。 一审:公司支付约51万元 庭审中,双方就涉案款项的性质存在较大的争议及分歧,并提交了大量证据,就工资提成等计算方式也存在不同意见。 法官仔细审阅了双方递交的证据,梳理了双方的相关计算方式,发现A公司计算阿华的业务费结算税后费用的公式,与阿华主张的计算业务提成工资的公式一致,且A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亦将业务费用视为工资。结合证据的质证情况及综合双方的庭审陈述,法官认为涉案款项实际为业务提成工资。 2019年10月24日,南海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支付阿华281775.51元业务提成工资,以及230828.12元经济补偿金。 调解:A公司最终支付48万元 A公司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双方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于2020年3月16日,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调解,由A公司支付阿华480000元,双方权利义务以此结清。 2020年3月24日,当事人阿华送上写着“秉公办案,司法为民”的锦旗给法官,表示感谢,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了调解,保障了当事人的“血汗钱”。
源于: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