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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浙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依法对行贿行为坚决予以打击,越来越多的“围猎者”正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同步留置,受贿行贿一起查
5月10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市政府办公室原副主任钟健鸣受贿案,判处被告人钟健鸣有期徒刑6年,没收、责令退还非法所得110万余元,并处罚金50万元。
在不少人看来,从2017年10月31日对钟健鸣进行立案调查,平湖市纪委监委能在不到40天的时间内,查清其五类违纪问题和受贿犯罪事实,实属不易。
“这不仅得益于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反腐败力量的科学整合,更在于开展审查调查过程中监委对行贿人和受贿人实施了同步留置。”浙江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审查调查组通过前期外围调查取证,在掌握一定证据的情况下,经严格审批,对涉嫌行贿犯罪的2名关键涉案人员施某某和沈某某先后采取留置措施。
随后,通过运用监察法授予监委的各类调查措施,收集掌握相关证据,采取相互印证等方式,调查人员从具体广告业务、催讨工程款、车辆保险费交纳等细节入手,对两人同步进行谈话,并快速开展外围取证。最终查明钟健鸣收受或索取沈某某财物共计价值67万余元,收受或索取施某某财物共计价值19万余元。
“在很多时候,留置行贿人是查办受贿案件的客观需要,也是扩大战果和把整个案件办成铁案的关键。”据了解,6月底至7月初,法院经审理后密集开庭宣判了浙江机场集团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金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市总工会原主席苏利冕,绍兴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何加顺。此前,浙江省纪委监委在对上述3人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中,都对涉案的主要行贿人进行了同步留置。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受贿行贿一起查,可以有效查明案情、斩断腐败利益链,形成强大威慑力。
严查严办,让“围猎者”付出代价
有受贿就一定有行贿。要解决当前“围猎”和甘于被“围猎”交织等问题,有效消除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职务犯罪,依法严惩行贿行为成为当务之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纪委监委不久前办理的首例受贿行贿一起查案件,就是一个明证。
早在江干区监委成立前,该区纪委就陆续收到多名群众举报,反映周岳甫在担任牛田社区党委书记期间,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在征地拆迁、工程开发建设中收受贿赂的问题。
区监委成立后,江干区纪委监委随即成立核查组,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在确认该举报真实性后,为全面彻底查清问题,经报请上级监委批准,对受贿人周岳甫和行贿人杭州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沈明达同步采取留置措施。
经过深入调查,此前行贿受贿双方订立的攻守同盟迅速瓦解。面对大量无可辩驳的事实和证据,沈明达最终承认周岳甫收受由其代持的杭州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0%干股的事实,周岳甫也如实交代了通过这一方式获得分红款120万元的情况。
最近,此案经江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周岳甫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10天后,沈明达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该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处罚金100万元。
“只有对行贿行为严查严办、让行贿者付出代价,才能有效打击行贿行为,净化社会风气。”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类似对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案例,在浙江并不少见。今年初,宁海县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浙江某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书显示,该公司和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向宁海县人社局相关公职人员行贿183万余元,涉嫌单位行贿罪。
据介绍,宁海县对这起案件的处理,也充分体现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精神。此案中,宁海县不仅依法对行贿者本人进行了严惩,还对其通过行贿获取的经济收入等不法利益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刘某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目前,这家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450余万元不正当利益也已依法全部追缴到位。
多管齐下,做好“后半篇文章”
当前,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重拳打击行贿行为正在成为浙江各地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一种常态。
今年3月,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主任助理陈敬阳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案卷显示,陈敬阳为得到经济开发区卫计局局长方某某(另案处理)在其职务调整、提拔上的帮忙和关照,将价值3.15万元的50条3字头软中华香烟提货单送给方某某。随后,经方某某关照,陈敬阳被经开区卫计局任命为海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助理。
为加大警示教育力度,温州市纪委监委责成相关发案单位组织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现场旁听庭审。法院宣判当天,旁听席上座无虚席,200多名当地党员干部到场聆听。永中街道纪工委书记戴静说:“这是工作20多年来,第一次来旁听关于谋取职务提拔的行贿案件,非常震撼。”
浙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仅用“极少数”警示“大多数”,还把监督视角扩展到案件反映出的制度漏洞、廉政风险,着力做深做细查办案件的“后半篇文章”。省纪委监委明确要求各地查办的典型案件,都要提出“后半篇”工作方案建议,包括是否公开通报、是否提请主管部门采取整改措施的建议。各地结合查处案件情况,深入研析案件暴露的行业性、系统性、领域性问题,督促问题易发、案件多发的地方、行业和单位及时堵塞制度漏洞、扎紧制度笼子,将制度弹性降至最低,将自由裁量空间压至最小。
最近,建德市纪委监委在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出台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廉政制度,明确10条纪律“红线”,对执法人员和企业实行“双向承诺”和“双向惩戒”。规定一旦发现公职人员踩“红线”的行为,参建单位也会受到信用等级降级、限制一定期限的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等惩罚,对相关人员也要进行严肃处理。
杭州市下城区则依托全国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联网查询系统,将涉嫌行贿犯罪(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行业领域、金额、处理情况录入该系统,目前已录入涉嫌行贿犯罪(行为)19条。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央纪委监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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