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子区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与女子王某维持了一年多的不正当男女关系,王某怀孕后,见区某不愿离婚,要求区某写下了10万元的欠条。近日,广州黄埔法院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区某与王某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因王某怀上了区某的孩子,2017年中旬,区某前往王某的老家与王某商讨此事。由于区某不同意与妻子离婚,王某要求区某出具了一张借款10万元的借条给她。该借条由区某本人用酒店便签纸书写,还在立据借款人、身份证、联系地址等处按了手印,借条的乙方写的是王某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但实际上并没有借款行为发生。 法院还查明,两人在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经济往来密切,王某曾转账共222277.87元给区某,区某曾转账共244925.52元给王某。 今年初,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区某返还借款10万元。区某称,2017年11月两人分手后,王某多次拿借条索要10万元分手费,甚至通过催债公司发短信给区某妻子、在区某住处公告栏张贴小字报、上门围堵,严重影响了区某家庭生活。王某还在发给区某妻子的短信里称,要出价10万元,让她与区某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应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资金来往记录和支付方式等情况,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进行综合判断。王某依据区某写下的借条,主张区某向其借了10万元,那么应当就其自己履行了出借义务进行举证。根据双方经济往来记录,区某的转账金额大于王某。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王某向区某出借了10万元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成立。 黄埔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url=]南方PLUS[/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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