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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化人社监字〔2023〕第702号
当事人: 单位名称:化州市汇泉保健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周仲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82MA57CD6U7M 地 址:化州市东山街道站前路33号汇福花园E栋第一层101号和第二层202号房 案由:本单位于2023年7月21日对你(单位)使用童工的问题立案调查。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在2023年4月至2023年7月、2023年6月至2023年7月的期间分别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赖××(2008年3月出生)、何××(2008年2月出生)2人在化州市汇泉保健服务中心工作 上述事实有:化州市公安局《关于化州市汇泉沐足会所涉嫌非法雇请未成年线索函》及派出所《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叁万圆整(小写:¥3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绿景支行,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440690942156241035009908001(开户银行、收款单位、银行帐号等)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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