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针对黄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当庭宣判,我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判决支持。被告需同时承担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及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服判不上诉。
经调查,黄某某租赁惠阳区某处房屋作为存放“84”消毒液的仓库,雇佣古某某等五人对其囤积的“84”消毒液进行搬运和倾倒。黄某某提供塑胶手套、雨鞋等工具,由古某某等五人开车运载消毒液并倾倒在惠阳区三和街道办角公洞一山边的土壤中。
经过公安机关对空桶数量的现场清点,黄某某等人共计倾倒“84”消毒液约4吨。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现场对倾倒的液体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溶液呈强碱性及强腐蚀性,属危险废物。消毒液未经处理被大量地倾倒到自然环境中,造成严重污染土壤及周边生态环境的损害后果。
黄某某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达到三吨以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故我院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挽回因环境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庭审过程中,检察官除了充分举证,还深入阐明因被告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情况,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进行深刻的庭审教育。案件当庭宣判后,被告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服从判决不上诉。
下来,我院将巩固打击成果,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严惩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分子,铲除非法收集、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链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坚决遏制此类案件多发势头,为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源于:惠阳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