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某大酒店、某宾馆内租用客房,组织招募来的失足女进行卖淫活动,由彭某负责卖淫场所的外部安全,如果有人闹事就由彭某负责"摆平",陈某则负责场内的经营。
该卖淫场所招揽了多人分工负责各项工作,彭某喊了卢某、朱某等人到该卖淫场所做事。陈某负责在酒店开房、望风,发放工资及管理工作人员等;罗某负责失足女的应聘,并根据失足女的身高、长相、年龄分为A、T、K、M四个档次,A档1700元/90分钟、T档1900元/90分钟、K档2000元/90分钟、M档2300元/90分钟,提供全套的"莞式一条龙"有偿性服务。并为失足女发放工资和提成(A档失足女提成500元,T档为600元,K档为700元,M档为800元);雷某、朱某负责内场接待嫖娼人员;在酒店外围望风。
湖南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彭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卢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朱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陈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雷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朱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罗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彭某伙同他人,开设卖淫场所,组织十名以上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彭某是发起者、组织者之一,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以上内容均来源于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