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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家:对正行驶的公交车司机“动手”,最高可判死刑!
羊城派记者 董柳
11月2日,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公布,该事故相关调查提到“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指向的正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表示,乘客因纠纷对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的司机“动手”,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彭新林今天在接受羊城派记者采访时解释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也就是说,该罪的成立不以实际发生后果为前提,只要行为人有相关行为就可以用该罪论处。
彭新林分析,在公交车上,乘客因琐事与司机起纠纷,如果仅是辱骂,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最多也是治安处罚。但在正行驶的公交车上,乘客因纠纷对司机“动手”,则是一种危及驾驶安全和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即便乘客与司机一言不合直接掏刀杀死正开车的司机,也应当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而不是故意杀人罪。”他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方法,它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该罪属于重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彭新林还表示,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中,因公交车司机冉某系职务行为,事故中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向案涉公交公司、公交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在乘客刘某和司机冉某的遗产范围内追索赔偿责任。(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郑宗敏 实习生 蔡雪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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