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洪雪)为了顺利拿到项目,身为北京鸿宏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冯某、北京中智源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分别向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局副局长王红珍行贿196万元。 4月23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连续审理了两起涉嫌单位行贿罪的案件,在法庭上,2家被告单位和2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
(王红珍) 被告一:行贿26万 负责人称因竞争太激烈 上午9点,先审理的是北京中智源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刘某的案件。该公司的副总经理李某和被告人刘某站在被告人席上。 现年47岁的刘某案发前系北京中智源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据了解,王红珍先后担任北京市昌平区妇幼保健院院长、党总书记、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局副局长、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刘某行贿是在王红珍担任昌平区妇幼保健医院院长期间。 检方指控,被告单位北京中智源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该单位负责人被告人刘某,于2007年8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向身为昌平区妇幼保健医院院长王红珍提出请托,王红珍帮助中智源泉公司在昌平区妇幼保健院先后承揽儿童智力检测业务与微量元素检测业务,为此,刘某代表中智源泉公司先后多次给予王红珍人民币26万元。 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行贿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中智源泉公司向检察机关退缴人民币10万元。
(李某和刘某) 李某说,自己在单位担任副总经理,跟昌平区妇幼保健医院有设备租赁业务,主要是儿童智力和微量元素检测项目,刘某是公司总经理。“我不太知道公司业务,都是刘某负责的,我也不认识王红珍,我们认罪。”李某说,事发后单位已经退缴了10万元。 对于指控,刘某表示认罪。刘某说,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主要销售医疗器械。2007年左右,公司开始跟昌平区妇幼保健做业务,两个项目一共赢利几十万元。刘某说一开始项目做得不太顺利,总是赔钱,后来昌平区妇幼保健院某科室的负责人将他介绍给该医院的院长王红珍。“我先是给了王红珍钱,才跟医院签订了合同,后来因为没有场地,项目一直没开展起来,又给了她钱之后,项目才正式开始”。 刘某说第一次开始给钱是在2007年,最后一次给钱是在2014年。2014年开始,王红珍就是该医院的院长了。每次都是将现金装在信封里,在王红珍的办公室里给的,一次给2万元,每年两次,总共给了26万元。说到给王红珍钱的原因,刘某表示:“因为结算款很费劲,我们是小公司,竞争太激烈,同时也为了能够让项目实施的顺利些,因此才行贿的。” 公诉人当庭出具了王红珍的证言,在证言中,王红珍承认刘某给她送钱,每次刘某到医院专门给她送钱,一年2次:“刘某每次都说专门来看看我,边说边拿出一个装着钱的信封。刘某之所以给我钱,完全是因为自己给刘某提供了挣钱的平台,刘某也挣到了钱,所以刘某为了感谢我,还有就是为了跟我搞好关系,等项目到期后,医院还会跟他们公司签订合同。如果没有我的支持,即便他再怎么努力,刘某都不可能拿到项目。”
(刘某) 检方出具的证据显示,刘某的公司在2个项目中共获利280万余元。2017年1月19日,刘某在首都机场欲飞往外地时被抓获。 公诉人认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刘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单位中智源泉公司辩护人则表示,还有一些单位行贿40万、50万元,都没有移送检察机关处理,而被告单位行贿王红珍26万元刚刚超过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且单位认罪认罚,希望从轻处罚。 “我认罪认罚。”刘某说。刘某的辩护人为其做罪轻辩护。 被告二:行贿170万 称“给钱是行业规矩” 上午10点40分,41岁的冯某和被告单位北京鸿宏科技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刘某走进法庭。冯某案发前系吉安慧鑫公司法定代表人。 检方指控,被告单位北京鸿宏科技有限发展公司(时名北京吉安慧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吉安富松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登记)、北京吉安慧美科贸有限公司(已注销登记),及上述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冯某于2010年至2015年初期间,向先后担任北京市昌平区妇幼保健院院长、党总书记、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局副局长、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王红珍(另案处理)提出请托,王红珍帮助上述公司承揽北京市昌平区妇幼保健医用耗材供给业务,为此,冯某代表上述公司先后多次给与王红珍人民币共计170万元。 被告人冯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其代表吉安慧鑫公司等公司向王红珍行贿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鸿宏公司向检察机关退缴人民币50万元。对于指控,冯某及被告单位均表示认罪。
(冯某和刘某) 冯某说,自己先后担任多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我觉得医疗器械行业有利润,王红珍有权力,因此就向王红珍行贿”。冯某说最早行贿是2010年,最后一次给钱是2017年,7年间,通过王红珍介绍做的业务金额达千万余元,纯利润为500多万元,“我每次都给王红珍现金,一共给了170万元。只有给钱才能长期从医院接到项目,给钱也是行业的规矩,王红珍也开口向我要过钱,她曾经给我写过要钱的条子,但是现在条子找不到了。”冯某说。 检方出具了王红珍的证言,王红珍在证言中称,“2000年时,冯某成立了公司,我俩是亲戚,冯某叫我表姐。冯某让我帮他,他多次找我,我看他很坚决,就让他先找项目。每次都是他先找相关科室主任,然后我再批准,一般送钱都是医院给他结完账,然后他到家或者办公室给我。好像去家里多一些,钱一般都是装在纸袋子或者塑料袋里,给的钱有零有整。我当时是妇幼保健医院的院长,一般销售商都想向医院销售器械,因为跟我的关系,所以冯某很容易就进入到各个科室销售,医院很多人都知道我俩的关系,因此都很关照冯某,我跟科室打招呼说冯某是我的一个小兄弟,冯某叫我姐。”
(冯某) 公诉人建议对冯某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适用缓刑。“我认罪认罚,希望从轻处罚。”冯某说。 冯某的辩护人则表示,王红珍有索贿的行为,希望对冯某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也表示认罪认罚。 两起案件均未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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