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1.5]小郭的丈夫在外面有个20多岁的情人小柳。丈夫还给小柳在杭州萧山买了套单身公寓,并付了首付款50万元。之后,他又陆陆续续给小柳汇款了35万元。 [size=1.5]小郭找到小柳,要求其返还全部财产,但小柳却以其不知情小胡的婚姻状况、本身也是受害者为由予以拒绝。 [size=1.5]小郭找到律师,希望律师帮她向小柳要回这85万元。那么小郭的诉求在法律上有支持依据吗? [size=1.5]律师解读 [size=1.5]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 [size=1.5]《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该法第153条第2款还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size=1.5]在上述案例中,小胡基于其与小柳之间的婚外恋情赠与财物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与我国所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这种依附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基于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小柳应当还款85万元。 [size=1.5]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 应以夫妻协商一致为前提 [size=1.5]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size=1.5]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同时,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也明确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size=1.5]“被小三”并非合理、合法的抗辩理由 [size=1.5]现代文明国家,对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有完善的登记和公示制度,为通常人所熟知。小柳与小胡年龄相差较大,按照生活常理,不会仅凭小胡的一言之词便轻易相信,这也与日常生活经验相悖。 [size=1.5]另外,感情问题不是商业行为,有付出未必一定有收获。在当事人双方均为成年人的情况下,应当明确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size=1.5]法院判案 [size=1.5]丈夫出轨送车又送房 妻子告小三要回买房买车钱 [size=1.5]东莞的阿萍(化名)与丈夫结婚10年,家底殷实,夫妻感情一直挺好,没想到就在第十个年头,她发现丈夫出轨了,出轨的对象竟是隔壁时常见面的“90后”邻居,丈夫还给对方买了一辆车和两套房产。 [size=1.5]一怒之下,阿萍将邻居小敏(化名)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退回其丈夫为她花费的购车、购房款等共82万余元。 [size=1.5]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小敏向阿萍返还购车款90700元和购房款533801.52元。 [size=1.5]原配告小三返还车款房款 [size=1.5]阿萍和丈夫2005年结婚,家住东莞一小区。小敏刚毕业没多久,和母亲住在阿萍家隔壁。阿萍见小敏礼貌懂事,双方关系一直不错。 [size=1.5]然而,就在阿萍享受着“远亲不如近邻”的快乐时,却不知丈夫出轨了小敏。同时,2015年8月份,阿萍丈夫奉某还给小敏买了一辆9万元的小车,送车不到半年,奉某又花了53万元,给小敏购置了两套房产。 [size=1.5]发现丈夫出轨后,阿萍怒不可遏,一纸诉状将小敏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丈夫将购车、购房款赠与小敏的行为无效,要求小敏立即返还购车购房款62万余元、购车款利息及赔偿因购房升值的利益不能实现而造成的损失20万元。 [size=1.5]小三辩解均为自己购买 [size=1.5]阿萍称,小敏在明知奉某有配偶的前提下,仍与他发生婚外情,该行为既不符合道德要求,也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在未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奉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敏,属无权处分行为。 [size=1.5]奉某也认可其妻子在起诉状中所述的事实,他称在和小敏交往期间,确实瞒着妻子将房产和车辆送给了对方,因为那时小敏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同时小敏经常以向他家属披露双方的不正常关系为由胁迫他,所以他才送车又送房。 [size=1.5]庭上,小敏则主张,案涉房产、车辆都是她自己出钱购买,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房产为阿萍丈夫出资购买。 [size=1.5]法院经审理查明,阿萍所提交的楼宇认购书、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信用卡对账单等证据,均证明了她的主张。此外,小敏未能提交证明案涉房产与车辆为她自己出资购买的证据,因此小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size=1.5]法院审理认为,奉某为小敏购车购房期间,阿萍奉某为夫妻,在无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奉某个人财产时,应认定该部分款项为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奉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应属无效。至于阿萍主张的购车款利息及购房款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size=1.5]来源:萧山司法、新快报、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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