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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春运期间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零售商品价格行为提醒公告
2018年春运将至,为维护春运价格秩序,营造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政策法规,现就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零售商品价格行为提醒如下:
一、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原则,自觉维护餐饮、零售商品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餐饮服务场所的菜单和电子显示屏等有形载体所标示的菜品价格及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明码标价的要求,字体大小清晰醒目,菜品单价和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零售商品要做到一品种一标价签。
三、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利用模糊标价、虚假标价、虚假促销宣传以及两套菜谱、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形式进行价格欺诈;
(二)采取特价菜、打折、返现、赠券、赠积分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限定条件或附加条件的,未事先明示或告知消费者相关条件,诱导消费;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四、各高速公路业主和管理单位要加强与所属路段服务区的餐饮、零售商品经营单位沟通联系,密切关注价格行为动态,指导和督促经营企业做好自律,不得组织本路段的经营者相互串通、联合定价。
五、消费者餐饮、购物过程中,应警惕各种形式的“消费陷阱”,消费前仔细阅读了解相关信息,“明明白白消费”。如发生消费纠纷或发现相关违法问题,可拨打12358投诉举报电话向主管部门反映。各级主管部门对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并予公开曝光。
特此公告。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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