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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区和部门公务活动开始全面禁酒,公务接待15条“红线”千万别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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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0 11:03:4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广州、佛山等地相继印发通知,明确要求一般公务活动全面禁酒。自9月份以来,已有贵州省、保监会、交通运输部等不同地区和部门印发“禁酒控酒”通知。

        “禁酒”具体规定有哪些?公务接待中有哪些“红线”不能碰呢?



广州

        近日,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禁酒控酒工作的通知》,规定一般公务活动全面禁酒。


      《通知》规定,全市范围内开展的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公务接待、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一般公务活动,严禁公款购买、饮用任何酒水,严禁饮用任何单位提供和私人自带的酒水,严禁公款购送任何酒水。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饮用酒水;组织或参加婚丧喜庆、私人聚会聚餐等非公务活动时,不得过量饮酒、酗酒滋事。


        全市范围内开展的重大外事活动、招商引资、统一战线等特殊公务活动和重要商务活动,确需公款购买和使用酒水的,要严格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制度,一律由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从严控制购买标准、数量,严格审核购买单据,使用情况造册登记。其中,购买和使用零售价每500毫升499元以上高档酒水的,需报同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


佛山

        日前,佛山市出台的《佛山市党风廉政建设暨廉洁佛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职人员禁酒控酒的通知》。

        根据《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公务接待、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中实施“四个严禁”,即严禁公款购买、引用任何酒水;严禁引用任何单位提供和私人自带的酒水;严禁公款购送任何酒水;严禁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饮用酒水。



军队、武警部队

        9月底,中央军委向全军和武警部队印发《关于严禁违规宴请喝酒问题的规定》,明确关于违规宴请喝酒“11条禁令”:

       (1)严禁工作日喝酒;(2)严禁在担负值班、执勤、演训等任务期间宴请喝酒;(3)严禁在执行抢险救灾、反恐维稳、海外护航、安保警戒等重大任务期间宴请喝酒;(4)严禁在会议、集训、培训、检查、调研等期间宴请喝酒;(5)严禁在组织庆典庆功、双拥共建、走访慰问、接待老干部等活动中宴请喝酒;(6)严禁借干部提升调动、转业交流、退休安置、士兵退役、协商家属就业和子女上学等时机宴请喝酒;(7)严禁在工作(操作)场所、集体宿舍和内部食堂喝酒;(8)严禁领导干部相互宴请喝酒、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喝酒;(9)严禁免职、离退休领导干部以谋取利益为目的组织或者参与军地人员宴请喝酒;(10)严禁接受地方慰问赠酒;(11)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交通运输部

        9月22日,交通运输部就交通运输部系统国内公务接待禁止饮酒有关事宜印发通知,明确:

      (1)交通运输部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和国有企业国内公务接待、商务接待一律禁止饮酒(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严禁超标准接待;(2)交通运输部系统各单位外事接待严格按照外事接待规定执行;(3)交通运输部系统举办的各类会议,开展的考察调研、交流研讨、学习培训、检查指导、课题评审、项目验收等公务活动用餐禁止饮酒。



保监会

        9月6日,保监会印发通知,明确在公务活动中禁止饮酒有关事宜。通知要求,保监会机关各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如下纪律:(1)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2)公务活动中禁止提供和饮用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3)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因外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须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从严进行控制;(4)严禁部门和单位之间相互宴请饮酒;(5)禁止公款购买或赠送任何酒类。

贵州

        9月1日起,贵州全省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全省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一律禁止公款赠送任何酒类。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此外,重大外事活动和招商引资活动,确需提供酒类和饮酒的,须按一事一购买、一事一审批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报分管该单位或该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批,同时报同级纪委备案。



公务接待中的15条“红线”


1、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2、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3、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4、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5、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6、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7、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8、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9、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0、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11、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2、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13、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14、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15、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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