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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三多次向男子索要财物,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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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18:06:3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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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妻子孕期期间,与第三者建立婚外恋关系。妻子将丈夫和小三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赠与的财产效力如何?妻子能追回这些财产吗?近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阿丽和阿东于2020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5月,阿东与阿凤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阿东自2020年5月以来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给付阿凤共计64102.39元
2021年1月,阿丽将阿东、阿凤诉至法院,认为阿东自2020年5月以来,多次向阿凤转账、购买礼物等行为伤害夫妻感情并侵犯了阿丽的合法财产权益。
阿丽要求二被告返还婚内财产10万余元及退还二被告共同开房花销1.19万余元,并提供了二被告微信转账、聊天记录等资料。

▲庭审直播截图

在庭审中,阿东与阿凤均承认婚外恋关系,但认为阿东给阿凤转账是生意往来,不是赠与,而且阿凤也有给阿东转账的行为。同时,阿东说,其中一笔5400元的支出是用于自己购买衣物,不是为阿凤购买名牌包。
最后法院判决,阿凤向阿丽返还64102.3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图文来源:河池中院、综合网络  来源 今日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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