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一男子梁某明知其“朋友”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然将“两卡”借给对方使用。近日,茂南法院依法对该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基本案情】 梁某在酒吧结识了一名男子。2020年8月份,该名男子叫梁某“帮一个忙”,要求梁某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给其使用。梁某明知道该男子借“两卡”用于非法用途,仍然按照该男子的要求为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配办了U盾,并新办了两张手机卡与上述两张银行卡进行绑定。其后,梁某将两张银行卡和U盾、两张手机卡都交给了该男子。
梁某名下的一张银行卡随即被他人用来转移资金,金额高达106万元。其中,仅2020年8月23日当天就有三名被害人被诈骗的50988元转入该卡后被非法转移。公安机关在办理相关诈骗案件时发现梁某银行卡使用的情况,于2020年11月将其抓获。归案后,梁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科刑。梁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诈骗得手后,提现资金成为关键的一步。诈骗分子若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提现,很快会被发现。因此,犯罪分子往往会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转账、提现。广大读者请注意,如果把自己的“两卡”提供给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使用,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自己也会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必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来源 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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