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东大涌镇党委委员邓琳娜此前因涉嫌贪污、受贿、串通投标、利用影响力受贿等罪名被逮捕,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019年11月15日,中山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邓琳娜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串通投标罪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邓琳娜资料图
宣判后,邓琳娜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1】被告:并非贪污,只是沿袭上届政府的做法
邓琳娜在任大涌镇党委委员期间,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在项目招标、款项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4万元,港币10万元。
2015年,她在大涌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招标过程中,以投标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工程公司相关资料来制作评分标准,最终该公司顺利中标。2016年至2017年期间,邓琳娜帮助处理了大涌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环保行政处罚以及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等事宜,先后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9万元。
除此之外,邓琳娜还分管大涌镇的财政工作,并以此为契机,侵吞公共财产29万余元。对于贪污事实,她表示其套取资金是沿袭了上届班子的做法,并非是处心积虑的贪污公款,并称大部分的款项是用于集体支出,属于违纪行为,不应按贪污罪处理。
因此,邓琳娜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原判认定其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但对邓琳娜执行的总刑期和并处的罚金过重,请求对她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80万元以下的罚金。
【2】法院:将退缴的贪污款项返还给当地政府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广东省高院对邓琳娜的上诉理由进行了综合评判。对于其提出套取资金属于违纪行为的意见,广东省高院认为邓琳娜以虚列开支的方式套取大涌镇财政资金,且通过发放出差补贴等手段非法占有大涌镇财政资金,邓琳娜主观上具有侵吞公款的故意。
客观上,其先后多次套取大涌镇财政资金人民币295695.5元,并以饭堂补助款等方式平账。尽管邓琳娜辩称大部分套取款项用于集体支出,但此理由并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
鉴于邓琳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是自首,二罪名依法可减轻处罚。在归案后,她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广东省高院认定原审判决的事实清楚,但对邓琳娜退缴的部分赃款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法院决定维持原判。同时将邓琳娜退缴的贪污所得人民币29万余元返还给中山市大涌镇政府,受贿所得人民币134万元、港币10万元、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2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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