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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上百亩、耗资几个亿违规建楼堂馆所,严查
人民日报(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近日,河北省纪委监委对张家口市政协原主席王江作出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双开”通报特别指出,王江存在“违背中央政策规定建设政府办公楼”的情节。
区政府办公楼盖得像白宫,县行政大楼前修音乐喷泉广场,机关培训中心豪华程度堪比五星级酒店……曾经,个别地方修建楼堂馆所动辄占地上百亩、耗资几个亿,吃喝玩乐一应俱全,俨然形成歪风。比如,有的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有的不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搞豪华装修;有的不惜贷款、举债,甚至挪用扶贫款、救灾款等专项资金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个别公权力机关“大兴土木”“竞相豪奢”的背后,不仅是大量国家财产和资源被挥霍浪费,还容易暗藏腐败滥权等问题,群众对此很有意见。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要求。早在1988年,国务院就颁布了《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提出“楼堂馆所项目的建设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经济实用的原则”。200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的十八大后,中办国办于2013年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宣布“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整饬力度空前。2017年10月,国务院公布了《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明确了对违规建设楼堂馆所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具体情形,以更具约束力的制度规范对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进行更全面、更严格的规制。
违规修建楼堂馆所,不仅与中央政策要求相背离,也为党纪法规所不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对于违规兴建、装修、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等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明确了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此外,兴建楼堂馆所通常包括动议、决策、审批、建设等环节,会涉及到项目是否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是否越权决策、审批,是否超标准建设,是否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是否在办理全部建设手续后开工建设,是否进行招投标,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诸多方面,如果其中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犯罪情节,还将适用监察法、刑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当前,我国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但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需要办的事情还有很多,需要应对的风险挑战还很严峻,必须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继续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党政机关大楼是办公场所,更是为人民服务的地方。办公虽然需要一定的条件,但只要满足日常公务需求即可,绝不应该追求攀比豪华气派。如果办公场所成了富丽堂皇的“官衙”,党政干部成了养尊处优的“老爷”,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便会蔓延开来,干群关系必然走向疏远,党的执政根基也将因之动摇。试问,如果贫困群众还在“陶尽门前土,屋上无片瓦”,干部们却“寸指不沾泥,鳞鳞居大厦”,丢掉了为民的本分,楼盖得再大再好,又有什么用呢?
纪法链接: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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