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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进入的条件以及标准
1、核心命脉:一伙人(立场)、一条心(一心成就此事业)
在某部门或某分公司绝对独当一面的人,没有他不行,(同时列出独当一面的标志和标准)
3、凡入股者必须拿钱(无论什么关系)
二、股权进入原则
1、必须是一步一步、一个一个的进入
2、必须操作成让别人求公司入股
3、必须在每一个层面设立股东
三、必须明确退出机制
1、凡中途退出的股东,董事会可以强制性一分钱收购该股东的股份,该股东必须无条件执行,但可享受已发生的利润
2、凡在盈利状态下退出的股东,按入股价转让内部其他股东或企业,但可享受已发生的利润
3、凡利用平台、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股东,直接开除股东会,剥夺股东所有权利。
4、凡已不和董事会一条心(列出不一条心的标志和标准),凡已不能独当一面又不上进的股东(列出不上进的标准和标志)其股份保留一年,限期休整,如继续不能胜任,直接劝退,其股份处理参照下一条处理。
5、凡遇天灾人祸及不能继续工作的股东其股份处理
A、家族成员不允许继承股份
B、优先转让公司内部其他股东
C、对外转让必须通过董事会(股东会)100%举手表决同意
D、采用递减、稀释的方式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股份稀释完毕
老板必须带领所有股东结合自己的实际把退出机制写的越详细越好,同时把它明确的写在股份合作合同上。
四、股权进入核心操作步骤:
1、首先在大脑里虚拟开会,选出一个符合入股条件的人
2、一条心、一伙人
3、绝对独当一面
4、绝对有钱
5、绝对的意愿
A、在一个放松的场合和这个人谈意向。
B、在正式场合签订合同,同时约定全程保密。
C、全程暗箱操作并全力把此人打造成标杆
D、打造一个绝对震撼的场把此标杆隆重推出来,同时宣布股东会的成立
五、入股前必须具备的三个关键智慧
1、什么时候合作?
必须在企业一段时间内最值钱,最旺的时候找人合作
2、跟谁合作
3、怎么合作
六、签合同的智慧
1、必须签对合同
无数合作化民营企业最终走向消亡,原因是老板不会签合同。
2、必须把合同签成“活”的
A、在合同上明确标注随着市场、企业的变化退出机制条款如需改动、调整、添加所有股东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视为无条件退出
B、每年拿出分配利润的10%不作分配,用于优秀股东的奖励,不合格的股东必须惩罚。
C、所有股东银股,身股分开
D、在合同上明确标注随着市场、企业的变化所有股东的职位、职务如需调整,所有股东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视为无条件退出。
3、必须把合同签到匹配的合同
股东合作协议书
经以下各方共同投资人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各方共同出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订立协议各股东:
第一条 入股宗旨
通过把企业经营好,提高自己的能力及价值,实现各自的梦想。
1.入股人必须携资源,带资金,带智慧进入;
2.入股人互相高度认可,团结、灵魂一致,经营理念一致,执行力强,配合默契。
3.入股人必须有追求,有梦想;
4.具体经营者必须是专职做此事;
5.管理者必须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胜任工作;
6.管理者必须独当一面,定目标,有结果;
7.所有董事会成员(包括总裁)任期--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派)连任。未来根据需要可增加董事会成员。
8.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代表公司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必须是有5年经验管理经验者 )
第二条 企业的魂
第三条 长远期合作目标
第四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分配:每年扣除费用后以出资比例为依据分配或按董事会约定分配。
2.债务承担:按《公司法》执行。
第五条 进入机制
1.需承认本协议。
2.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或董事会同意。
3.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退出与转让机制
1.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年内5年不得退出与转让, 5 年后退出与转让时依照章程规定执行。
2.退出时股份以公司名义收购的(连人带钱退出),按上一年末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结算作价收购,分5年时间按比例退还股份(以现金结算),若拖延按每月滞纳金支付退股人。在此期间,若发生损害公司及领导人形象,破坏公司团结,搞分裂,怂恿公司员工离职行为,经过半数股东表决确认,视为自动放弃股份及分红,其股份平均转给其他股东。
3.以公司名义回购的股份,通过股东会以同等价格转让给股东。
4.发生以下情况必须退出
①丧失行为能力者;
②死亡者;
③无贡献者经半数上股东同意的。
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符合继承条件的可以继承;或由公司逐年按股份占比例,曾入股年限,将股份与股金退出,(如股份占比为,已入股年,则每年退出的股份与股金,股金计价标准按上一年末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结算作价),在此期间履行剩余股份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5.股份的转让:除以上4条规定外,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转让后单个自然人的持股比例(含直系亲属的股份在内)不得超过公司总股份的,即当有股东(含直系亲属的股份在内)持股比例已达时,不能再作为受让方接受其他股东拟转让的股份。
6.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需经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外,不得向可能与公司业务有竞争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转让股权。如股东会同意,转让股权的人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与公司有竞争的事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价格同等,即公司其他股东购买股份的价格应当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购买股份的价格相当。该价格的确定,按上一年末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结算作价为标准,以避免拟转让的股东过高地估价或者拟转让的股东与公司外的拟受让的第三人的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发生。(2)数量同等,即公司其他股东购买股份的数量应当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购买股份的数量相当。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禁止行为
1.股东有贪污受贿,或利用公司资源私下谋取私利,出卖、泄露公司核心机密,不经过集体决策私自决策、私自挪用公款、利用公司公章等各种有效证照、印鉴过失或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等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且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额或个人因此谋取的利益金额累计达万元(包括本数)以上的,以各种名义(包括亲属等关联人员在内)侵吞公司利益累计达 万元以上的,经股东会特别表决通过,可立即开除该股东身份资格,并以其在公司所有股权和权益作为赔偿,不再返还其投入股金(但享有当年已发生的利润分配),由其他无过错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无偿分配、受让其股权和其他权益,该股东应无条件配合办理全部相关手续。若超出万元的损失,该股东必须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2.禁止股东经营与公司竞争的业务,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本协议自股东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签字各方集体讨论补充、修改,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其它:
1.本协议由公司半数上股东同意可进行修改。
2.本协议主要条款记入公司章程;
3.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也按各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4.在工商局注册的股东,代表全体股东行使法律权利,如需变更须提前做好变更手续(若发生第六、七条行为,必要时公司将直接采取变更措施)。
5.所有股东在合作之日起即在公司备案,当该股东遭遇天灾人祸等不可抗拒之危害,导致该股东死亡、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从而无法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将相应受益人个人资料(资料包括:受益人身份证号或复印件等相关真实有效材料)交公司备案。若该股东同意将其股东权益由相应受益人享有,应经过合法有效的公证证明。
第十一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入股人各执一份,送公司存档两份
入股人(签字盖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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