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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通讯员全小晴 冯璐璐11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22人的涉黑团伙案作出终审判决,主犯杨建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万元、罚金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防火大队原副教导员杨建芳自2008年3月起,纠合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承接安保业务介入纠纷、承揽工程、在娱乐场所看场充当打手,以及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解决纠纷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笼络组织成员,不断扩大势力,逐渐形成了以其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桂城一带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该区域和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此外,杨建芳通过购买、接受赠予等方式获取枪支、弹药,其住所和其租用的银行保管箱内被起获各类枪支8支,子弹500余发;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3万元。
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判处其他21名上诉人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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