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5月组织对全市范围生产、流通市场经营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餐饮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等26大类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此次抽检共511批次,已检验511批次,492批次符合检验项目要求,19批次不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具体通告如下: 一、1批次方便食品不合格 1、茂名北斗星百货有限公司林头分公司经营的标称广东陈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非油炸方便米粉(鸡汁味)”(规格:80g/包,生产日期:2021-01-02)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7400-2015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2批次酒类不合格 1、信宜市东镇强城酒坊生产的“米酒”(酒精度标示值:55%vol,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04-21)检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标示值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信宜市池洞镇大仁天泉酒厂生产的“白酒”(酒精度标示值:37%vol,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9-16)检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标示值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5批次糕点不合格 1、化州市宏炀食品厂生产的“菠萝包”(规格:90克/包,生产日期:2021-04-20)检出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茂名市茂南区亿加香食品厂生产的“香辣鸡肉汉堡”(规格:102g/个,生产日期:2021-04-21)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广东省化州市欢营食品厂生产的“蛋糕”(规格:110g/个,生产日期:2021-04-21)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广东省化州市欢营食品厂生产的“香辣汉堡”(规格:110g/个,生产日期:2021-04-21)检出酸价(以脂肪计)(KOH),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化州市忠兴百货店经营的标称豪士(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松三明治面包”(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04-25)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6批次餐饮食品不合格 1、化州市天悦大酒店经营的“拉粉”(规格:散装称重,加工日期:2021-04-19)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茂名市电白区唐苑美食城经营的“河粉”(规格:散装,加工日期:2021-04-21)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茂名市茂南区香山炭火自助餐厅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规格:散装,加工日期:2021-04-27)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茂名市茂南区九和农庄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规格:散装,加工日期:2021-05-11)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信宜市水口玉都生态农庄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规格:散装,加工日期:2021-05-12)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茂名高品味大酒店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规格:散装,加工日期:2021-05-20)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5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 1、个人身份证编号44090219661****7经营的“5号猪肉”(规格:散装称重,加工日期:2021年5月6日)检出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个人身份证编号44090219661****7经营的“3号猪肉②”(规格:散装称重,加工日期:2021年5月5日)检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文件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个人身份证编号44090219661****7经营的“4号猪肉②”(规格:散装称重,加工日期:2021年5月5日)检出氟苯尼考,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个人身份证编号44090219661****7经营的“4号猪肉②”(规格:散装称重,加工日期:2021年5月5日)检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文件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个人身份证编号44092319951****9经营的“猪肉(猪脚)”(规格:散装称重,加工日期:2021年5月6日检出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GB 2707-2016标准要求,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市、县(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要求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以此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查处情况由企业所在地负责案件查办的市、县(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可在我市相关市、县(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查询。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您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关注每期食品抽检信息公布,如发现危害社会公众的食品及其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当地食品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16日 来源: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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