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的规定,各地制订发布2021年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按省四类地区的要求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1〕58号)的规定,各地制订发布2021年城乡特困供养标准,不得低于2021年度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我市的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 健全低保和特困供养制度 各地要全面落实低保和特困供养政策,农村低保提标幅度不得低于城镇,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统一低保标准,实现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健全主动发现、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实行信息化核对和管理。 三、 确保上半年完成提标任务 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法执行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并将落实提标进展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备案。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各地应当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政策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1年新纳保的低保、特困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关于调整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茂民规〔2020〕1号)同步废止。 附件: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表
备注: 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区(县级市)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金额分别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2、2021年的特困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
来源:羊角人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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