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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茂名一男童玩耍时掉进无证采挖河砂的深坑中溺亡... [打印本页]

作者: 吖萍    时间: 2020-12-5 22:20
标题: 茂名一男童玩耍时掉进无证采挖河砂的深坑中溺亡...
       茂名市信宜人阿胜、阿涵因在河道内挖沙后未及时回填也未设置警示标识,致使一名男童在下水捡球时溺水身亡,孩童父母诉至法院要求阿胜、阿涵赔偿。该案经茂名、信宜两级法院的公正处理,纠纷最终得到妥善解决。


      2019年4月某日下午,家住信宜市某镇的12岁男童小康与同村几个小伙伴在村边小河玩胶球,后球掉到水中,小康下水去捡,不幸溺亡。小康溺水地点位于河边的一水坑,该水坑系阿胜、阿涵在河道内采挖河砂形成。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小康的父母将阿胜、阿涵起诉至信宜法院。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胜、阿涵在事发河道内采砂未办理相关手续,且在采砂后形成的水坑周边并未设置警示标识,亦未回填沙坑,导致小康溺亡,因此两人对损害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小康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小康疏于监管、照看,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责任,依法确定由阿胜、阿涵承担70%的责任,小康的父母承担30%的责任。经核实原告的死亡赔偿金、葬丧费等损失共计为393616.52元。因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阿胜、阿涵赔偿275531.56元(393616.52元×70%)给小康父母。阿胜、阿涵不服该判决,向茂名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但阿胜、阿涵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小康父母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信宜法院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阿胜、阿涵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其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展开全面调查,依法对被执行人阿胜、阿涵采取了执行措施。同时,执行人员也向被执行人阿胜、阿涵,告知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最终促使两被执行人及时向申请人履行了法律义务,该案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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