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湖南湘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通告称,湘乡市公安局东郊派出所原教导员万琪俊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一个月前的11月20日、21日,万参与侦办的一起移民诈骗案在湘乡市法院公开审理。 该起移民诈骗案办理过程中,涉案人家属曾在网上实名举报案件负责人之一、湘乡市公安局龙洞派出所原所长、东郊派出所原教导员万琪俊涉嫌向当事人家属先后敲诈近60万元。随后万被免职并接受调查。红星新闻曾就此事件于2023年7月5日和8月16日连续推出报道。 ▲资料图 违规收取办案经费 12月20日,湖南湘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其官方公号“清廉湘乡”发布通告称,日前,经湘乡市委批准,湘乡市纪委监委对湘乡市公安局东郊派出所原教导员万琪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万琪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取办案经费;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涉嫌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 通告称,万琪俊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公安干警,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知法犯法,执法违法,胆大妄为,在党的十九大乃至党的二十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湘乡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湘乡市委批准,决定给予万琪俊开除党籍处分;由湘乡市监委给予万琪俊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案件当事人家属实名举报: 2023年7月2日,涉案人张某父亲、安徽人张福军在网上实名举报湘乡市公安局龙洞派出所原所长万琪俊涉嫌违法办案,并敲诈案件当事人家属50多万元。举报人称,办案过程中,万琪俊伙同一女性以帮忙疏通关系为由多次向举报人索要钱财。 随后,举报人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讲述了万琪俊索要钱财的详细经过,并在合肥、长沙、湘乡、湘潭多地向红星新闻记者实地指证事发细节。在张福军向相关部门发出举报信之后,万琪俊先后三次向张福军转账共计50万元。张福军称,这是万琪俊的退款。 此前报道:派出所原所长被指向案件当事人家属“敲诈”50多万,已被免职!举报人发声 ▲张福军出示的万某部分转账记录 受访者供图 7月8日,“清廉湘乡”微信公号发布消息称,万琪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湘乡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8月13日,红星新闻再次接到移民诈骗案另一涉案人郑某煜的公司员工报料,称该起案件中一笔13万多元款项被警方查封后,在4天内分25次以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在多家银行被全部取走。其中有3万元被转至湘乡市龙洞派出所原所长万琪俊的个人账户上。 8月16日,负责办理此案的廖姓警官称,对此事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此前报道:派出所原所长被指敲诈追踪:警方扣押银行卡后,卡内13万被25次取空 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的涉案人张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其父亲网上实名举报万琪俊敲诈,当地成立联合调查组介入调查后,自己也曾实名向湘乡市纪委就案件的管辖权和案件受害人肖某行贿办案人员干扰办案的情况进行举报,并提供了相关录音证据。张某介绍,调查组工作人员在2023年9、10月期间曾就其举报的情况,在安徽合肥和湖南湘乡多次对其进行问讯。 据张某介绍,10月初,调查组相关工作人员曾告知其父亲,因案情复杂,对万琪俊的留置调查将延期。11月中旬,当地纪委的工作人员还跟举报人张福军打电话,“要跟他面谈。” 相关“移民诈骗案”未当庭宣判 11月20日上午,万琪俊参与办理的“移民诈骗案”在湘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被告辩护律师称,该案曾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湘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该起“移民诈骗案”中,郑某煜和张某虚构马来西亚“王室成员”虚假身份、可以提供新加坡移民服务等事实,在深圳、杭州、湘乡市骗得被害人信任后,与其签订移民服务协议,再按协议约定收取咨询服务费、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合计2000万元。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郑某煜、张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11月15日由当地公安机关向该院移送起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主动退缴赃款,对方也出具了对两被告人的谅解书。检察院认为,此案郑某煜是主犯,张某是从犯,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 涉案人张某称自己曾实名向相关部门发出举报信,认为该案属民事合同纠纷,不构成刑事案件。且“本案发生地点与湘乡市无任何刑事管辖连接点”,存在管辖权之争。 11月20日上午的开庭持续了两天,红星新闻记者全程参与了旁听。辩护人为两名被告进行了无罪辩护。此案于11月21日结束庭审,未当庭宣判。 |